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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彩论坛排名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我省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7-06-06 00:00 来源:农业干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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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农[2007]134号

各有关市、县(区)农业、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建设局(建委):

  为扎实开展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工作,根据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和建设部《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科教发[2007]1号)精神和省阳光工程领导小组会议部署,现就做好我省2007年阳光工程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全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的整体规划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产业为依托,以提高农民转产转岗就业技能为重点,以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产业化经营农业和非农领域就业为手段,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完善管理制度,狠抓培训质量,强化项目监管,综合运用各种扶持政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由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今年,国家阳光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阳光办)安排我省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2万人,省阳光办在3月中旬将任务分解方案征求了各市阳光办的意见,在汇总各市阳光办上报数量和培训内容等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在梅州、韶关、潮州、湛江等14个市38个县(市、区)安排今年示范性培训任务(见附表1),接受培训的农民当年转移就业率达到80%以上。转移就业以稳定就业为主导,积极引导受训农民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打造一批劳务品牌,提高技能培训比重。通过阳光工程实施,扩大各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劳务经济发展,不断增加农民收入。
 
  二、做好方案制定和任务分解
 
  省阳光办根据国家阳光办的有关要求,将我省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指标分解到县,并确定平均补助标准。各项目市、县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阳光办的有关要求,抓紧制定本县阳光工程实施方案和资金安排计划。实施方案和资金安排计划必须将培训转移控制任务指标分解到培训单位,明确不同培训时间的人数比例,根据不同培训专业确定补助标准。请各县于6月30日前将本县的阳光工程实施方案培训计划、《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控制指标分解汇总表》(见附件2)上报省阳光办(省农业厅农干校)和省财政厅农业处。

  三、强化项目监管
 
  强化监管是实施好阳光工程的重要保障。各级阳光办要严格执行阳光工程项目监管制度,进一步强化项目监管工作,落实工作责任,规范项目实施。
 
  (一)明确监管责任。省阳光办主要负责省阳光工程培训任务控制指标的分解,督促基层阳光办落实项目管理制度,并对基层工作进行检查。县级阳光办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监管,严把招生关、培训质量关和转移就业关。在每个培训班次第一节课、随堂抽查、检查验收等重点环节,县阳光办工作人员应当到场,并填写《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监管登记表》(见附表3)。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资金报账制度,禁止将资金先行切块拨付到有关部门。培训机构对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负责。各级阳光办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上好“第一节课”。各地阳光办要在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监管制度的基础上,把上好“第一节课”作为加强项目监管的重要环节切实抓好。在培训班开班第一节课上,县阳光办主抓工作的同志必须到班,并认真讲解国家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意义和项目实施有关要求;县阳光办应会同财政等部门核实学员身份,检查招生简章,将培训券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上,告知学员培训券的金额,介绍培训券的使用方法。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第一节课制度。
 
  (三)建立公示制度。各项目县要向农民公布培训单位名称、培训任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就业去向等内容。各市、县要向社会公布承担项目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任务、资金补助等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台帐制度。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农民的培训转移台帐,台帐必须写明学员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助金额、收费情况、就业单位、联系方式。培训单位法人代表对台帐的真实性负责。各地级市要根据各县上报的转移台帐,按月建立本市阳光工程培训转移台帐,便于监管和跟踪研究。
 
  (五)建立培训券制度。我省阳光工程采用培训券补助方式,培训券由各县农业、财政部门根据省阳光办确定的样式联合印制,并在上第一节课时确认登记后发给受训农民,由农民作为培训学费交到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将培训券、收费凭证和受培训农民考核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报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培训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使用。受培训农民领取培训券时,要登记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并要有签字、签章(手印)。
 
  (六)实行月报制度。各县阳光办要按月统计各培训单位的培训和转移就业名单及人数,于次月6日前通过阳光工程月报统计系统报市阳光办,地级以上市阳光办审核汇总后报省阳光办,省阳光办于次月上中旬在媒体上公布工作进展,接受社会监督。
 
  (七)检查验收制度。各县级阳光办要对每个培训单位的每个培训班次进行检查核实,每个班次结束时,要到培训班进行核查,了解培训和就业情况。对后续就业的学员,要采取就业跟踪或深入农户的形式,了解转移就业情况。各县阳光办对各班次的核查人数原则上不低于学员总数的5%,对检查验收合格单位出具检查验收合格报告。培训单位凭检查验收合格报告、培训转移台帐、培训券等材料到财政部门报帐。各市阳光办根据转移台账认真组织核查,省阳光办对培训质量组织抽查。
 
  (八)开展管理评价, 实行动态管理。全国阳光办将依据各省工作进展、信息报送、宣传报道、存在的问题等,对各省阳光办开展管理绩效评价(“管理评价办法”另行下发),并将评价结果与次年任务和资金安排直接挂钩。省阳光办将对各市、县阳光办管理工作开展评价,公布评价结果,将其作为次年任务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省阳光办将依据月报统计情况,对本省培训任务实行动态管理。对培训进展慢、确实难以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地区和培训机构,将调整其培训任务。

  四、提高培训质量
 
  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农民的就业技能,对提高农民的就业层次和工作稳定性至关重要。各地要严格执行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落实好阳光工程质量建设有关要求。
 
  (一)推行订单培训,打造劳务品牌。开展订单培训能有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各项目县在分解培训任务时,要把打造劳务品牌作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转移就业的重要措施来抓,以市场需求和方便农民学习为原则确定培训专业,要按照订单培训的要求,根据申请单位的订单数量和质量确定各培训单位的培训任务,让转移能力强的培训单位承担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
 
  (二)规范基地认定。各项目县要以公开招标的形式,组织和认定一批符合条件的阳光工程培训基地,以培训质量和就业率为标准,建立基地的动态管理机制。在方便农民参加培训的基础上,优先选择培训设施好、培训质量高的学校和培训机构作为培训基地,缺乏必备的教学和实训条件的培训单位,不得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各市县阳光办要于6月30日前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汇总表》(附表4)报省阳光办备案。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保证职业技能培训时间,是提高阳光工程培训质量的关键。阳光工程培训时间原则上为20-180天。对培训时间达不到20天的(最低不得少于15天),县阳光办要按月填写《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班备案表》(见附表5),并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进度月报表》(见附表6)一起报省阳光办备案。要逐步扩大技术含量高、培训时间2-3个月的专业培训比例。职业技能培训内容要按照市场需求和用人单位具体要求开展,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四)做好引导性培训。各地要通过集中办班、发放资料、广播、电视等形式,认真组织好引导性培训工作。引导性培训内容应包括城市生活常识、基本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知识、艾滋病防治等方面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8课时。全国阳光办将向受训农民免费发放《农民务工培训读本》,统一制作引导性培训标准化课件,供各培训基地使用。
 
  (五)加强教材建设。各地要加强阳光工程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每个培训机构要确保受训学员每人有一本技能培训教材,教材内容要符合技能培训的实际需要,使受训学员能够看得懂、用得上。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阳光工程实施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所辖学校和培训机构实施工程情况的监管,共同组织实施好阳光工程。各级阳光办特别是县级阳光办要进一步充实人员力量,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分析统计;严格履行项目监管职责,发现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情况,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二)加大资金投入与监管。各地要进一步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投入,将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捆绑使用,进一步提高培训补助标准,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资金实效。项目实施市、县两级财政要适当安排项目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工作的落实。
 
  (三)建立奖惩制度。对于工作规范、监管得力,成效显著的项目市县,省阳光办在次年相应增加其培训任务和补助资金;对监管不力、出现问题的项目市县,在次年相应减少其培训任务和补助资金。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培训机构,除追回违规项目资金、取消其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基地招标外,还要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问题缓报、瞒报、不报,或由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违纪问题,以及与培训机构联合套取阳光工程资金的县阳光办,两年内取消其承担阳光工程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四)加强政策培训和宣传。各地要加强对各级阳光办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阳光工程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项目制度的落实和规范管理。要加大阳光工程工作宣传力度,充实宣传内容,充分挖掘当地在阳光工程实施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务工人员,有组织、有计划地加以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和带动作用。要丰富宣传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张贴挂图、专题片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宣传的效果和针对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2007年广东省阳光工程培训示范任务计划表
     2.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控制指标分解汇总表
     3.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监管登记表
     4.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汇总表
     5.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班备案表
     6.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进度月报表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力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