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农业局召开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会议
时间:2009-10-12 00:00
来源:湛江农业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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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上午,湛江市农业局召开湛江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湛江市各县(市、区)农业局主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和信息股长以及局有关科室负责人。会议主要是传达省市贯彻实施《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
会议出台了《湛江市贯彻〈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要求各县(市、区)农业局在10月10—31日将省农业厅印制的《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单行本、宣传挂图、折叠册子等宣传资料派发到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建制镇以上农产品集贸市场、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村委会;所有农产品批发市场悬挂2条横幅标语、张贴宣传挂图4个以上;超市、中心市场、建制镇以上农产品集贸市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悬挂1条横幅标语、张贴2个宣传挂图;农产品销售店张贴宣传挂图1个。标语为:“从2009年11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2009年11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必须按《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附加标识,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完善食用农产品溯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制度,提高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水平。”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切实做好农产品标识管理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良好氛围。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10月10—31日,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深入学习领会《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实质和内涵,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范围,以及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使各类行为主体切实做到知法、学法、懂法、守法。要求县级以上农产品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在10月底前建立并完善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制度,并与生产档案记录制度和入市流通信息登记备案制度有机结合,构成完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链条。建制镇的农产品集贸市场在11月底前建立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制度。要加强督查,确保标识管理落到实处。湛江市农业局将于11月5—10日组织督查组检查县级以上农产品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农产品销售店;要求各县(市、区)农业局于12月5—10日组织督查组检查各乡镇农产品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农产品销售店。
湛江市农业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杨志才主持会议并部署工作
湛江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会议现场之一
湛江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会议现场之二
湛江市农业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杨志才指出,《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确立了以农业部门为主管,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配合的监管体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和市场经营者以及农产品专业协会的责任;规范了标识的内容、形式及使用要求,对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标识要求做了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和重点监管对象,将监管重点放在流通环节,把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及集贸市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购销单位或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标识作了规定;规定了法律责任,明确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市场经营者和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杨志才强调,各县(市、区)农业局要按照市农业局出台的《湛江市贯彻〈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要求认真抓落实,做到加强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加强培训,领会实质内涵;分步实施,整体推进标识管理;加强督查,确保标识管理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