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下月起须“持证”上市
记者近日从市农业局获悉,《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今年10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今后食用农产品需持食用农产品标识这张“身份证”方能进入市场。下月起,市民到超市和农贸市场购买蔬菜等食用农产品时,就要格外留意其上是否标注有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等详细信息了。目前,我市农业、工商等部门正研究贯彻落实《规定》有关事宜。
新规:农产品必须有“身份证”
据市农业局有关人员介绍,根据《规定》,市场、超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都将有“身份证”———食用农产品标识,而标识上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食用农产品质量等级;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名称;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保质期有明确要求的,应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予以标明。并规定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字迹清晰。
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建制镇以上农产品集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经营有标识的食用农产品,并建立经营记录,记录食用农产品来源、品种、数量和销售等情况。
执法:溯源有保障处罚有依据
据了解,食用农产品标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溯源制度的重要环节。农业局李科长告诉记者,我市农产品生产以分散生产方式为主,监管难度比较大,而且以前并未实施标识,所以即使对于一些蔬菜瓜果等进行检测发现含量超标,也无法追踪查处。现在施行食用农产品标识,追根溯源就方便多了。
另外,《规定》这次明确提出了处罚措施,为执法处罚提供了依据,有利于标识的推广、施行。据了解,违反规定,销售未附加标识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最高2000元的(以下)罚款。销售附加标识不规范的食用农产品的,最高处1000元以下罚款。未建立经营记录的,可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下罚款。市场经营者违反该规定第十八条,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 钟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