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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是个系统工程

时间:2015-09-10 09:35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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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国英

    近几年,珠海市大力创建幸福村居,引起官方及社会观察家的广泛关注。目前,全国各地或快或慢都在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成绩显著者每每可见于报端,但从大局看,真正持续下力抓这项工作并建立起稳定发展基础的样板,还不多见,而珠海市的工作已足以使人刮目相看。

    幸福村居

    凸显系统谋划改革创新

    依笔者之见,珠海幸福村居建设工作确有以下亮点:

    首先,珠海在推进幸福村居建设中注重工作措施的系统性,使工作成绩比较稳固。幸福村居建设看起来是乡村居民点的建设,实则是全面推进乡村建设的一个工作着力点。如果没有全局眼光,并制定系统性的政策加以推进,幸福村居建设很有可能搞成一个类似修房刷墙的事情。

    乡村建设有其内在逻辑。一方面,乡村建设必须是城市化总进程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论是全局城市化还是就近城市化,只有将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到城市经济部门,改善农村人地比例关系,农业规模化经营才能得到发展,农业的专业化水平才能得到提高,小农或兼业农才能转变为现代职业农民。珠海市近年在这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另一方面,新型专业农民一旦出现,农民自主建设自己的家乡不仅有了财力,也有了完全不同的社会经济行为,使面貌一新的村庄能与现代社会关系相互匹配。这种变化会使私人经营性活动与公共事务相分离,也会使乡村经济精英与社区公共事务中的领袖适度分离,促进农民摆脱依附性的“乡绅政治”,形成全新社会关系的基础。有了这个基础,乡村民主政治才会逐渐发育起来。近年来,珠海市农民收入大幅度提高,一大批专业农户涌现出来,这个变化为新型乡村社会关系的塑造提供了基础。

    其次,珠海市在推进幸福村居建设中注重公共财政城乡全覆盖,为解决乡村建设的一系列难题打开了局面。在我看来,多年来个别地区实践中对“壮大集体经济”这个提法存在误解,以为这就是要通过集体兴办产业让村委会有钱用,发展公共事业。这种认识导致有些地方不去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尽量把集体资源控制在村干部手上。市场经济表明,公共事业与民营经济各有各的发展规律,前者要规范稳定,适宜通过公共财政解决问题;后者要竞争搞活,适合资产民营。如果把二者捆绑起来,必然效果不佳。所以,必须有适度的政经分开,在公共领域实行公共财政城乡全覆盖,不能让农村的公共事务靠经营私人物品来解决问题。有人总说财政没有钱,管不了农村,我以为是不恰当的。这是个态度问题,不是能力问题。珠海市政府的财政实力在珠三角地区并不算最强大,但近年在农村公共领域的财政投入不少。在我看来,类似珠海市这样的做法,其意义十分重要。

    再次,珠海在推动实现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实事求是,具有创新精神。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是一项基础性改革举措,对中国未来发展具有长远意义。由于历史原因,眼下存在人均承包地分配不平等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将集体资产打包划股,平等地将股权量化、固化到农户,建立股份社,然后再针对股份社设计改革思路。珠海市走出了第一步,在坚持保障农民权益和以“确地”为主的前提下,尊重农民意愿,探索确权实现的多种形式,既可以确权确地、又可以确权确股、确权确利。在珠三角地区,这种针对农业用地的确权改革做法还不多见,在全国更是如此。在操作上,该市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全部农用地面积和土地现状为基础,将各宗地图内土地面积确权到符合条件的全部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并注明确权份额,不计算确权面积,以每户所占份额的形式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笔者以为,珠海市这种做法在全国具有普遍意义,但其他地方是否要学习珠海的做法,应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一些地方的农民如果完全接受第二轮土地承包现状,也可以在现状基础上确权登记颁证。

    大力发展合作社

    保障农民增收

    珠海在农村改革中迈出了关键步伐,在村居建设中取得了重要成就,但仍然有深化改革的空间。笔者在这里提出三点意见供决策者参考。

    一是通过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解决农民收入增长的长期保障问题。即使是以家庭农场为生产主体的农业发达国家,农民来自自己农场的收入也是较小的部分,大部分依赖农民合作社提供的农业全产业链的收入,其中包括农民在合作社的服务收入,也包括合作社的盈余返回。因为一些原因,中国农业产业链的非土地生产环节已经绝大部分被所谓“龙头企业”占据,而龙头企业与农户收入的直接关联度比较小。目前,珠海市的农民合作社虽然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市场主体仍然是龙头企业。从长远看,这种情况应该改变,而且也有可能改变。

    二是尊重城乡人口布局自然演化规律,促进城乡社会和谐与环境美丽的景观形成。长远看,农村大量劳动力还要向城市转移,珠海市也不例外。对于脱离农业的居民,特别对年轻人来说,他们很难长期定居在类似千把人的村庄这样的小型居民点。无论村庄多么美丽,因投入与维护的效率问题,公共设施水平总归要比城市差一些,即使是发达国家也是如此。所以,这些脱离农业的人口终究会走向几万人以上规模的城市。另者,对于深度进入农业领域的专业农户或农场主,他们其实需要分散居住,需要将生产设施与生活设施合并为一体,形成现代农庄。在现代农庄与小城市之间,才会有一些以初级农产品集散、旅游观光、行政中心等为特点的专业村庄。这种人口布局是个大趋势,具体形态很难靠政府计划安排。笔者注意到珠海市政府尊重现实,不像有的地方那样大拆大建,这就是一个好的开端,未来还需要因势利导,既达到魅力城乡建设目的,又形成具有可持续性的城乡和谐发展路线。

    三是在现有基础上,继续稳妥推进农村产权改革。股份社广泛建立起来后要不要继续深化改革?当然需要!从笔者对珠三角地区农村股份社的调研看,这种改革十分必要,而且也十分紧迫。珠三角地区基层的股份合作社没有大股东,股东持股按股份合作社成立时的人口比例确定。股份公司的经理人员所持的股份并不比其他股东更高。同时,在股份合作社机制中,合法的工资也通常达不到社会上股份公司管理层的工资水平。这种股权设置及经营机制,对经理人员难以产生激励,客观上容易诱导经理人员用非法手段占取股份合作社的利益。按目前股份合作社的基本制度,股东不能通过售卖股份实现“用脚投票”,难以对经理人员产生解聘压力。在一般的上市股份制企业,因为股东可以出售股票,会让外部投资者通过“恶意”收购股票而实现公司管理层的更迭。如果股份公司管理层业绩不好,股票价格下跌,一般股东会卖出股票,这就给管理层以很大的压力。显然,股份合作社经营中不存在这种机制,管理层有可能侵占股份合作社的利益。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进一步制定深化农村股份社的改革方案十分必要。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