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提出,社会捐赠扶贫资金应当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同时,草案明确将每年6月30日定为全省扶贫济困日。
根据草案,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主要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扶贫村、贫困户直接受益的项目扶持资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定点帮扶的行业扶贫资金;金融机构扶贫开发专项贷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社会扶贫资金;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其中,社会捐赠扶贫资金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条例草案提出,负有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帮扶和被帮扶单位及其领导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职责,未按照要求完成农村扶贫开发任务,严重影响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问责规定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