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农村旅客运价新规今起试行 遵循票价从低等原则
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近日联合出台的《关于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今日开始实施,试行期两年。
针对珠三角地区特点,特别是在城乡结合地区,农村道路客运比较难界定的问题,《暂行办法》明确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县(市、区)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所涉及的农村客运线路和车辆信息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审核确认后,均应在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上进行公示,为各地开展农村道路旅客定价工作提供有效依据。
农村道路旅客运价采取车型运价方案审批和具体线路票价备案相结合的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道路旅客运价进行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制定或调整农村道路旅客运价应当兼顾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遵循鼓励发展、补偿成本、票价从低的原则,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以促进广东农村客运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针对广东各地农村客运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暂行办法》规定农村客运车型运价由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客源、财政补贴等情况,按照有利于农村客运发展、农民群众接受的原则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暂行办法》对客运票面样式作了规定。同时,要求农村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站场、客车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暂行办法》还明确包车旅客运输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
省物价局和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各级政府价格和交通主管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做好车型运价方案和执行票价的相关报批、备案工作。